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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时间:[2021/11/22 15:08:01]   阅读数:

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八条修改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2、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将第三十八条中的“公安部门”修改为“由公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