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22 16:03:58] 阅读数: 次
时间:[2025/12/22 16:03:58] 阅读数: 次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对“酒驾”“醉驾”等非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了严格、明确的惩处尺度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驾”“醉驾”的具体情形及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酒驾醉驾认定标准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制度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案例
1.酒后驾驶二轮摩托
2020年9月,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罗渡镇原副镇长阳某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公务二轮摩托车离开,被广安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酒精浓度为45.1毫克/100毫升,阳某受到罚款179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阳某在吃饭饮酒后再次驾驶该摩托车,途中因控制不住车辆而倒地。经鉴定,阳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6毫克/100毫升。2021年11月,阳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随后,阳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醉酒驾驶拒不配合检测
2020年6月24日晚,黔东南州黎平县大稼乡人民政府原副乡级干部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沿黎平县五开南路向黎平一中方向行驶时,被黎平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查获,杨某拒不配合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后被强制带往黎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血样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94mg/100ml。事后杨某主动认罪,鉴于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黎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学俊不起诉。2021年1月,杨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3.醉驾且发生交通事故
2021年4月16日晚,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办事处原副主任郑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从某酒店停车场出发右转弯时,与临时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后郑某继续驾车行驶上路,并再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重型自卸货车又与右侧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249mg/100ml。2021年4月29日,郑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21年6月,郑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只是一句宣传语,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更应率先垂范、模范遵守。上述三起酒驾醉驾问题的发生,暴露出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正风肃纪高压之下,依然心存侥幸,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之心,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有损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治、坚决予以惩治。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等不正之风的严重危害,时刻绷紧纪法之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塑形象、树新风。